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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及附表。
公告日期: |
1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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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12.26
~
1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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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地籍字第1080262549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
三、「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附表對照表如附件。另登載於本府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站:http://glrs.hl.gov.tw/glrsnews/DraftForum.aspx )
之「草案預告」項下網頁。
四、本案預告期限為60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
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478、482或(03)8224926。
(四)傳真:(03)8234766。
(五)電子郵件:envy@hl.gov.tw。
(六)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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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下稱本自治條例)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
一 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二年一月十日。
茲因內政部於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七一三○三○
五一三號函修正發布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新增網路技術
傳輸資料之串接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收費規定,增加申請方式及收費標
準。配合修正本自治條例,以臻完備,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本條附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登記資料之計價單位及收費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測量資料及圖根點之計價單位及收費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地價資料之計價單位、收費基準及以應用程式介接(API)方式提供及
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申請資料之收費表準規定,並新增API收費標準
附表。(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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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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