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二、草案全文(如附件)。 三、任何人得於本(100)年10月18日以前向本府建設處(工商管理科-承辦人:姜旻鈞)以書面陳訴意見,俾便於酌參及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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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由於電子遊戲場業之性質特殊,其營業涉及社會安寧、公共安全、善 良風俗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問題,且其營業場所易成為媒介毒品、賭博及其 他犯罪之溫床。基於憲法第110條第1項各款(「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款第3目(「 縣 (市) 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 治事項)及同法第26條所賦予之地方立法權,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除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外,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實 有藉由自治條例之立法,加強行政管制密度之必要。經參酌新北市、桃園 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臺東縣等六縣市之立法例,制定本自治條 例。本自治條例草案共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依據之相關法令。(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電子遊戲場業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其他 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距離國民中學、小學、高中、 職校及醫院一千公尺以上。(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電子遊戲場業應以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作為核 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要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且用途符合,於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 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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