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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0.10.11
預告日期: 100.10.11 ~ 100.10.18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001693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草案全文(如附件)。

三、任何人得於本(100)年10月18日以前向本府建設處(工商管理科-承辦人:姜旻鈞)以書面陳訴意見,俾便於酌參及答覆。

容:
 

由於電子遊戲場業之性質特殊,其營業涉及社會安寧、公共安全、善
良風俗及國民身心健康等問題,且其營業場所易成為媒介毒品、賭博及其
他犯罪之溫床。基於憲法第
110條第1項各款(「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
19條第7款第3目(「 () 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
治事項)及同法第
26條所賦予之地方立法權,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除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外,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實
有藉由自治條例之立法,加強行政管制密度之必要。經參酌新北市、桃園
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臺東縣等六縣市之立法例,制定本自治條
例。本自治條例草案共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依據之相關法令。(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電子遊戲場業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其他
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距離國民中學、小學、高中、
職校及醫院一千公尺以上。(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電子遊戲場業應以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作為核
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要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且用途符合,於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
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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