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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6.25
預告日期: 101.06.25 ~ 101.07.02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10106882號 公告
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草案全文如附。

三、任何人得於101年7月2日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鐘鈞傑科員
,專線:03-8462860分機360,傳真03-8462790)以書面方式陳
述意見,俾便酌參及答覆。

容:
 

花蓮縣體育獎金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花蓮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於
96322以府教體字第09600437562號函訂定實施,
俟經
97325府教體字第0970033996號函及99310日府教體
字第
0990013765號函2次修正,以獎勵參加運動競賽獲得佳績之本縣選
手。

本辦法設置目的,主要係鼓勵本縣選手參與競爭強度較強之國、內
外賽會,藉以獲得佳績,提升本縣知名度,獎勵標準應依參賽縣市、隊
數多寡而有所區分。惟現行部分賽會,其規模與競賽強度已不如本辦法
訂定時之情形,爰需適時針對部分賽事獎勵標準予以修正。另考量現行
各國內綜合性運動會之競賽項目,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
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等,與亞、奧運、世界運動會、遠東暨南太平洋區身
心障礙者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國際性
運動會,逐步接軌。該等賽事獲獎之本縣選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雖已
訂定相關辦法予以獎勵,惟該獲獎選手亦同時為本縣爭光,並可做為本
縣體育後進效法之楷模,爰仍酌予獎勵,以建全並落實競技運動與全民
運動之體育政策,爰修正本條獎金核給對象(競賽),並增加國際性競
賽,以符合周延、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

本案修正部分,參酌鄰近縣市(宜蘭縣)及財力同屬第五級之臺東
縣、屏東縣、嘉義縣、澎湖縣等所頒獎勵金相關法規,針對選手及教
練方面,個人及團體之獎金分配修訂獎勵制度。教育部甄審甄試指定盃
賽,係提供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體育績優學生升學管道之一,與本辦法
獎勵競技績優選手之目的扞格,全國各縣市均無納入頒發體育獎勵金
之規範,爰將本項調整為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以符實際,另針對本
縣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以增加相關獎勵標準方式辦理。其要旨如
下:

一、刪除教育部甄審甄試指定盃賽給獎條文,並修正參加中等學校運動
會或聯賽之競賽項目以亞奧運項目為限(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新增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給獎條文,並說明所參加之競賽應
具備之限制(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四項)。

三、新增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給獎條文,並說明所參加之競賽應具備之
限制(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條第六項)。

四、新增說明創新紀錄之限制(第二條第七項)

五、刪除參加本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創新紀錄給獎文字,以符實情;本
縣選手參加國際賽、全國賽及縣內運動會已依獲獎選手名次發給獎
金,刪除創新本縣紀錄給獎條文。

六、說明適用申請指導教練獎金之競賽,指導教練獎金部分,刪除創新
紀錄獎金並設定同一競賽指導教練獎金上限(第四條第一項)。

七、新增說明本要點適用之競賽性質(第五條)。

八、經評估各項競賽性質、層級及參與類別、人數不同將各賽會界定如
下:全國運動會屬競技類,重視成績的推進;全民運動會、身心障
礙運動會及原住民運動會屬推廣性質,主要在鼓勵參與運動;所採
行之獎勵策略及額度,係綜合各縣市編列標準,參酌賽會競爭程度
及參賽選手的付出與難度為原則,以全國運動會為最高,全國中等
學校運動會及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次之,全國原住民運動會調降
,其餘維持不變,國際賽獎金發給額度,參酌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
學金頒給基準表所訂額度百分之一核給(如修正後獎金核發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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