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告修正「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0.01.01
預告日期: 100.01.01 ~ 100.01.31
發文字號: 府消預字第099022382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之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1月31日以前向本府(消防局承辦人︰蕭智元科員,專線8462119分機4404,傳真8578491)陳述意見。

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並於九十九年六
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而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公布至今,尚無做任何修正。為因應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修正後條文內容變更及花蓮縣文化特性,保障民眾居家安全
及避免有不當施放爆竹煙火致生災害事故之案件發生,爰擬具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9962日修正條文第15條為第17條,爰
修訂本條文。(草案第一條)

二、修正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之種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已規範專業爆竹
煙火
(原稱高空煙火)施放申請方式及本條例已限制施放時段之爆竹煙
火種類,不予另外禁止。(草案第四條)

三、修正經本條例禁止施放爆竹煙火條文,經本府申請許可,不在此限。
(草案第六條)

四、因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法條變動,故本條例依據之條文亦變更。
(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