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之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1月31日以前向本府(消防局承辦人︰蕭智元科員,專線8462119分機4404,傳真8578491)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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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並於九十九年六 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而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公布至今,尚無做任何修正。為因應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修正後條文內容變更及花蓮縣文化特性,保障民眾居家安全 及避免有不當施放爆竹煙火致生災害事故之案件發生,爰擬具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99年6月2日修正條文第15條為第17條,爰 修訂本條文。(草案第一條) 二、修正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之種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已規範專業爆竹 煙火(原稱高空煙火)施放申請方式及本條例已限制施放時段之爆竹煙 火種類,不予另外禁止。(草案第四條) 三、修正經本條例禁止施放爆竹煙火條文,經本府申請許可,不在此限。 (草案第六條) 四、因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法條變動,故本條例依據之條文亦變更。 (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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