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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花蓮縣私立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名稱及第一至三條條文修正並增訂第二條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102.10.15
預告日期: 102.10.26 ~ 102.11.01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20188661B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訂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訂依據: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三、修正草案如「花蓮縣助產所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花蓮縣私立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花蓮縣私立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

        文對照表」。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

        起7日內向本府提出陳述意見(聯絡人:林小姐,專線:03-8227141

        分機221,傳真:03-8236509)。 

容:

    現行「花蓮縣私立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

 日修正,迄今已逾十年。其間因所依據法律「醫療法」等相關條文已有

 變動(醫療法業經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告修正),為配合上開中央法

 令之修正,原收費標準應予修正法規名稱為「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

 準」及條文三條。

      經廣泛蒐集各縣市相關「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及中醫師公會意見

 後,爰以制定前開事項所涉之法制規範。另「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

 標準」草案,業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於一零一年三月十九日及一零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草案內容。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標準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縣中醫醫療收費標準。(第二條)

 

  三、明定特殊醫療收費應報衛生局核定。(第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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