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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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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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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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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0003307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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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對於未能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提出
特殊教育方案,聘請符合相關規定之師資,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之學習
。
本辦法內容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特殊教育方案申請程序。(草案第四條)
五、特殊教育方案申請計畫內需包含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擔任特殊教育方案教學之教師資格。(草案第六條)
七、特殊教育方案經費補助原則。(草案第七條)
八、特殊教育方案評核機制。(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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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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