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3.10
預告日期: 100.03.10 ~ 100.03.1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0003307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容: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對於未能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提出
特殊教育方案,聘請符合相關規定之師資,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之學習

本辦法內容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特殊教育方案申請程序。(草案第四條)

五、特殊教育方案申請計畫內需包含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擔任特殊教育方案教學之教師資格。(草案第六條)

七、特殊教育方案經費補助原則。(草案第七條)

八、特殊教育方案評核機制。(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