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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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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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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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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0003306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
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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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提供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因其身心障礙因素而無法自行上下學,且
就讀學校亦無法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者適當之補助,以協助其順利就學,
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修正「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注意事項」,以符合現行法令之規定及身心障礙
學生之需求。
本辦法修正要旨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身份規定及申請資格。(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修正補助金額以因應物價上漲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實際需求。(草案
第四條)
四、修正申請程序之文字體例及條次。(草案第五條)
五、增訂本府查核機制及校方權責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六、增訂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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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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