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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3.10
預告日期: 100.03.10 ~ 100.03.1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0003306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
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容:
 

為提供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因其身心障礙因素而無法自行上下學,且
就讀學校亦無法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者適當之補助,以協助其順利就學,
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修正「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注意事項」,以符合現行法令之規定及身心障礙
學生之需求。

本辦法修正要旨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身份規定及申請資格。(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修正補助金額以因應物價上漲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實際需求。(草案
第四條)

四、修正申請程序之文字體例及條次。(草案第五條)

五、增訂本府查核機制及校方權責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六、增訂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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