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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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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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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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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0003301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線:8462860
#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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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確實提供花蓮縣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適切之教學及輔導,特依
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花蓮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
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本辦法修正要旨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目的。(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新增本辦法所適用之教育階段及學校。(草案第三條)
三、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四條)
四、修正教學、輔導及各類安置原則。(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五、修正普通班教師職責規定。(草案第八條)
六、新增安置適切性檢討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七、新增編班方式及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規定(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八、原條文第九條刪除。
九、新增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需提供之直接及間接服務相關規定。
(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十、新增學校應主動提供家庭支援服務之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新增教師獎勵方式之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新增各項輔導經費之來源。(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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