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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03.10
預告日期: 100.03.10 ~ 100.03.1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0003307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

三、草案全文如附件。

四、任何人得於100年3月16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謝易修專
線:8462860#262 傳真:8462780)陳述意見。

容:

  
 

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配合特殊教育施政重點,共同推廣特殊教育,
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訂定
本辦法,以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之依據。

本辦法內容要旨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補助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補助應檢附之相關資料。(草案第三條)

四、審查機制。(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經費來源。(草案第六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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