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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060118594A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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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元/平方公尺)

構造類別 地上樓層數 擬訂單價
鋼筋(預鑄)混凝土造 五層以下 一六○○○~
二六○○○
六至十層 一八○○○~
二九○○○
十一至十五層 二一○○○~
三六○○○
十六至二十層 二七○○○~
四五○○○
鋼骨造 二十一層以上 四五○○○~
六○○○○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加強磚造) 一三○○○~
二三○○○
鋼鐵造 重鋼架 一六○○○~
二○○○○
輕鋼架 八○○○~
一二○○○
磚造、石造 七○○○~
一三○○○
木造 一○○○○~
二四○○○
土磚混合造、土造 五○○○~
一○○○○
竹造 四○○○~
九○○○

備註:
一、本表係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二、本表內各欄所列單價,不包括裝潢、設備及庭院設施等費用。
三、房地連同買賣實例,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時,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計算重建價格時,按本表所列標準上、下限,由
        估價人員視實際情況估計之。
四、使用本表時得視建物之建材設備情形,於本表所列單價範圍內決定單
       價;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
       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並於買賣實例調查表內敘明理由。
五、建築改良物為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按本表鋼筋混凝土造標準
       單價每平方公尺得加計4,000 ~ 6,000元。
六、建築改良物地下層有下列情形者,其造價得按本表單價加計之。地上
        4層至6層建物,其地下樓層為1層;地上7層至15層建物,其地下樓層
       為2層;地上16層以上建物,其地下樓層為3層。超建及未列部分,由
       地價人員參酌第四號公報估算之,並於備註敘明。
七、本表單價係以民國106年3月1日為基期,查價人員得於買賣實例調查表
        備註欄敘明後,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中的建築工程類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