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一、本表係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二、本表內各欄所列單價,不包括裝潢、設備及庭院設施等費用。
三、房地連同買賣實例,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時,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計算重建價格時,按本表所列標準上、下限,由
估價人員視實際情況估計之。
四、使用本表時得視建物之建材設備情形,於本表所列單價範圍內決定單
價;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及建築物設備等特
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並於買賣實例調查表內敘明理由。
五、建築改良物為鋼骨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按本表鋼筋混凝土造標準
單價每平方公尺得加計4,000 ~ 6,000元。
六、建築改良物地下層有下列情形者,其造價得按本表單價加計之。地上
4層至6層建物,其地下樓層為1層;地上7層至15層建物,其地下樓層
為2層;地上16層以上建物,其地下樓層為3層。超建及未列部分,由
地價人員參酌第四號公報估算之,並於備註敘明。
七、本表單價係以民國106年3月1日為基期,查價人員得於買賣實例調查表
備註欄敘明後,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中的建築工程類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