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所)提昇業務執行
績效,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就各地所業務執行績效應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應作成紀錄,並函請各地所
就建議改進事項研提精進措施,陳報本府備查,並留供內政部查核。
前項考核作業由本府地政處組成考核小組辦理。
三、各地所業務考核項目以實際執行之地籍及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價管理、地用管理
、資訊管理及綜合整體表現為原則,考核小組得視業務需求適時增列其他考核項目。
當次考核項目及細項,本府應於考核日期三十日以前函知各地所預為準備,但因情事
特殊者,得酌予縮短。
四、當次考核成績依當次各考核項目分數加總後平均計算;當年度考核成績依二次考核成
績加總後平均計算,並依分數區分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當次考核單一項目之分數最高分與最低分差距達五分以上者,考核小組應於考核結果
紀錄敘明該差距之主要原因,以作為各地所日後業務精進參考之重點。
五、各地所當年度考核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考核成績列特優者,該所主辦業務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各記功二次。
(二)考核成績列優等者,該所主辦業務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各記功乙次。
(三)考核成績列甲等且評分為各地所最高者,該所主辦業務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各
記嘉獎二次。
(四)考核成績列乙等者,相關人員不予獎懲。
(五)考核成績列丙等且評分在六十五分以上者,該所主辦業務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
各予申誡一次;評分未滿六十五分者各予申誡二次。
(六)上列各款應獎懲人數,正式編制員額部分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限。
(七)各地所考核結果應受獎懲人員,為當年度二次考核所執行業務之期間合計滿六
個月以上者,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八)各地所考核結果得作為相關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調動之參考。
六、本要點所定業務考核項目之細項及評分標準,由考核小組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