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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12687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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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豬瘟及狂犬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
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行之動
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或標示等防治措施。


第 3 條
第瘟預防注射疫苗工本費每頭次新台幣 (以下同) 柒元。
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伍元。


第 4 條
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收費每頭次壹佰肆拾元 (含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貳
拾元) 。
民間獸醫院請領注射證明書及登記牌每份參拾元


第 5 條
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費每頭次伍佰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