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服務閱覽人,提供電腦相關
設備供民眾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並為維護閱覽人公平與安
全的使用環境,特訂定本須知以為使用規範。
二、數位學習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
五時,閱覽人得免費使用本館提供之電腦與周邊設備。
三、閱覽人應出示閱覽證、身分證等有效身分證件,親自到館登記使用時
間,申請電腦使用登記在參考室及數位學習室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
理。每人每次以半小時為限,每人每次至多登記一個時段,使用完畢
後如無其他閱覽人登記下一時段,始可再繼續登記使用,同一天同一
人以使用三個時段為限。
四、使用者離座或預約時間到未按時上線超過五分鐘 (以系統使用時間為
準) ,視同棄權。
五、如需儲存資料,請自備磁片;列印資料時依本館複印標準收費。
六、閱覽人應依需求自行選擇本館提供之電腦,包括限定使用館內網路之
電腦及網際網路電腦;本館基於資訊安全,僅開放網站之 WEB 介面
服務,不含電子郵件及檔案傳輸之服務。
七、閱覽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 安裝私人軟體、散播電腦病毒。
(三) 上網遊戲、聊天、散播謠言。
(四) 下載非法軟體。
(五) 進入色情網站。
(六) 從事商業行為。
(七) 干擾其他閱覽人。
(八) 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八、注意事項
(一) 使用電腦保持安靜,遵守秩序。
(二) 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人員,切勿嘗試自行修復,否
則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三)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者,立即停止使用。一天超過 2 次以上者,
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一星期內累積超過 3 次者,暫停一個月的
使用權利。
九、閱覽人如有違反本須知第七項規定者,一經查獲,除自行負責一切法
律責任外,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則處理,並停止數位學習室使用權利一
年。
十、本須知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