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改善本縣教育環境、提高教學及
學習效果,並建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學校)教育經費補助之制度
,以發揮教育經費使用最大效益,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補助款之補助項目、經費需求之提報及核定、款項撥付及年度決算(
含工作進度、成果與效益及經費支用)之評估與查核應依花蓮縣政府
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及本補助原則辦理。
三、本補助原則適用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危險校舍整改建。
(二)增建暨充實普通或專科教室。
(三)改善衛生保健及午餐廚房設施。
(四)改善(給)飲水及燈光照明設施。
(五)興修建運動場及周邊設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設施、設備。
四、補助之申請與核定:
(一)各學校應依中長程發展計畫及分項補助計畫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檢附
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1.學校基本資料。
2.現況分析。
3.經費需求。
4.實施策略、進程。
5.預期效益。
(二)教育處下設教育設施補助小組受理各學校之補助申請並於每年四月
及十月底前完成下列項目之實地勘查及審核作業:
1.所提需求是否符合學校教育規劃發展及本府補助目標。
2.目標是否明確、內容是否具體、方法是否確切可行,是否訂定具
體量化之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3.工作執行之預定期程與進度是否明確而適當。
4.經費之分配是否適當。
前項審核結果經陳報縣長核定後函知各學校。
五、補助經費使用績效考核:
(一)本補助款配合駐區督學視導及專業技術人員實地到校輔導。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三)補助額度超過五百萬以上者提列本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
(四)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年度經費使用績效考核評鑑重點項目。
六、本補助原則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