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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0185641A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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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一事
   件,依循適當公平及比例原則。俾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
 準。

二、非地政士、地政士或其複代理人分別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及地政士公會違反本法第五
 十一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