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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10065940A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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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
  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
  特設置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
   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本府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教育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支出。

十、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花蓮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
   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循預算程序
   撥充基金循環運用之。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
    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