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一)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二、本要點之目的:
(一)強化中途輟學之預防工作,有效降低中途輟學學生人數。
(二)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追蹤協尋及復學輔
導工作,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國民教育。
(三)有效輔導中輟學生返校穩定就學,提升學習成就,減少青少年
犯罪事件之比率。
(四)建立友善校園之學習環境,貫徹執行義務教育零拒絕政策。
三、本要點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係指國民中小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
上學生。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學生(含新生未報到者)。
四、權責單位:
(一)學校:
1、執行通報追蹤與協尋:
(1)未註冊及轉出未入學學生:
1.3日內由教務處註冊組聯絡學生家長,促其返校。
2.超過3日仍未返校者,由註冊組會知學務處(教導處)
依規定上網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
並下載通報表函知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3.輔導室(輔導教師)會同學務處(教導處)與導師繼
續追蹤輔導至學生返校為止,輔導期間應填寫追蹤輔
導紀錄備查。
(2)長期曠缺課學生:
1.導師發現學生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立即以電話聯
繫學生家長。
2.學生無故曠缺達2日者,導師應視實際情況進行家
庭訪問,確實了解學生曠課原因,並作紀錄備查。若
為無故曠缺者,由學務處(教導處)以限時掛號寄發
曠課通知單,請家長到校商談。
3.學生無故曠缺達超過3日,由導師填具校內中輟學生
通報表送學務處(教導處)。
4.學務處(教導處)接獲導師校內通報後,應立即知會
相關處室及陳報校長,並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
學系統」辦理線上通報,積極結合警政、社政等網絡
資源進行追蹤協尋,經輔導未返校者,應下載通報表
函知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5.輔導室(輔導教師)會同學務處(教導處)與導師
繼續追蹤輔導至學生返校為止,輔導期間應填寫追蹤
輔導紀錄備查。
2、復學輔導:
(1)學校應成立「中輟學生復學輔導小組」,由校長擔任
召集人,邀集相關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輔
導教師組成,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出席,依中輟
學生特性、中輟原因,提供適宜之輔導與安置措施。
(2)中途輟學學生經追蹤輔導復學後,由教務處及輔導室
(輔導教師)安排適性之中介教育課程並編入適當班
級就讀。
(3)由學務處(教導處)上網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
學系統」通報復學,並下載復學通報表函知各鄉(鎮、
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4)輔導室(輔導教師)應將中輟復學學生列入認輔對象,
進行個別諮商及個案輔導,協助學生生活及學習之適應。
(5)對課業進度落後者,任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提供學
生獲得成就感之學習空間與機會。
(6)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輔導會議,檢討輔
導學生追蹤復學成效,紀錄留校備查。
(7)學校對特殊個案、經常輟學及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
得報請「本縣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
委員會」協助輔導與轉介就讀。
(二)各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1、確實執行「強迫入學條例」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各
相關權責,依規定開立勸止書、警告書、限期復學及行政罰
鍰處分書。
2、各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定
期與各校聯絡,確保追蹤輔導績效。
(三)本府教育處:
1、落實組織運作:
(1)配合強迫入學委員會之召開,每年辦理2次中輟學生復
學輔導跨局處室協調督導會報,整合跨局處室資源辦理
中輟防治業務。
(2)成立「中輟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負責本縣
中輟復學生轉介中介教育措施(含慈輝班、合作式中途
班、資源式中途班)、暫讀補校、中輟生跨校安置問題
協調等工作,以達成安置中輟復學生適切性之目標。
(3)發揮中輟資源中心學校功能,辦理全縣通報系統及中輟
學生復學輔導工作研討會、中輟學生成因分析、中輟業
務諮詢、中輟業務工作訪視及其他相關工作。
(4)定期彙整本縣中輟復學資料,陳報教育部。
2、中輟預防與高關懷學生輔導:
(1)建立高關懷學生輔導處遇通則,協助學校規劃多元彈
性課程。
(2)中輟復學議題融入輔導知能研習,辦理認輔知能、團體
輔導技巧及個案輔導等相關研習。
(3)結合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心理諮商師,提供學生
輔導諮商、輔導人員及教師輔導實務技巧或參與個案研討。
3、執行通報追蹤與協尋:
(1)結合本縣戶政單位清查中輟生戶籍現況,並與警政單位
協助學校辦理中輟生協尋及定期核對中輟生在籍資料。
(2)每2個月辦理1次中輟生輔導役男專業督導,以協助學校
追蹤協尋中輟生。
(3)建立跨縣市協尋、輔導協調機制。
(4)指定學校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政單位通知
,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4、設置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等多元型態中介
教育設施,提供未能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之中輟復學生適
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中輟。
5、督導考核:
針對被列管或有特殊個案情況的重點學校管考,及配合督學
視導工作瞭解學校中輟業務辦理情形。
(四)其他單位(機關):
1、花蓮縣警察局:
(1)協助學校查尋行蹤不明之中途輟學學生,查獲時應即通
知本府教育處及原就讀學校,並會知學校及鄉(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2)配合學校加強校園及學區內安全巡察。
(3)協助學校追蹤列管中輟學生、中輟復學生及行為不良有
中輟之虞的學生,防止學生中輟之發生。
2、本府社會處或其他社會福利單位:
(1)規劃臨時安置區,提供因家庭發生變故、父母濫用親權
行為或深夜在外遊蕩經警尋獲無監護人領回之少年臨時
安置處所。
(2)對因家庭變故或家境清寒而中輟之學生,予以特別救助
、收容,使獲得安置與照顧。
(3)對因家庭功能不彰(如家長管教失當、無力管教)而中
輟之學生家長,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4)提供社會資源機構資料,供各級學校使用。
3、少年法庭或少年觀護所:
(1)提供青少年有關法律知識及諮詢服務。
(2)提供青少年各類違法案件之分析資料。
(3)對於受保護管束之中輟生,予以個案列管及追蹤輔導。
4、花蓮縣衛生局:
(1)提供各校相關講座,加強宣導健康衛生、醫療常識,建
立學生自我保護觀念。
(2)提供各種最新醫療資訊,宣導資料及諮詢機構資料。
(3)協助各社會福利機構提供身心受戕害學生之生理與心
理治療。
5、本府原住民行政處:
支援學校原住民籍中輟生協尋、輔導復學及追蹤輔導業務,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督導考核
(一)結合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訪視或校務評鑑考核各校辦
理情形,督導重點項目如下:
1、各校應有具體組織運作模式、通報及復學安置流程、輔導策
略及專責人員。
2、評估各校中輟率、復學率、再輟率數據之成效,併採與該校
上一學年度比較評估。
3、中輟學生個案追蹤輔導:由認輔教師專人輔導,建立輔導紀
錄。
4、依規定落實通報業務,於中輟通報網上登錄資料,有中輟紀
錄學生轉出、轉入確實依規定辦理完成。
5、整合社區資源,運用各機構及社會資源協助學生返校就讀。
6、依家長陳情或檢舉紀錄等相關資料,瞭解是否有拒絕入學或
強迫轉學及不當要求
學生長期請假之情事。
(二)學校如達下列任一項指標,列為重點輔導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2週內函送「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成效檢討報告」,由本府教育處列管輔導,並於改善後解除列管。指標如下:
1、經查未確實辦理通報,隱匿中輟生人數或不當要求學生長期請假情形之學校。
2、每月尚輟人數較上個月增加。
3、尚輟學生人數5人(含)以上。
4、復學率低於80%之學校。
(三)列管學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校內召開中輟專案檢討會議檢討中輟辦理成效,並填報「中輟
學生復學輔導強化策略報告」個案輔導紀錄,提報本府教育處。
2、每學期至少1次至本府教育處列管會議報告辦理情形。
3、辦理成效未改善學校,請校長於本縣強迫入學委員會議暨中輟
學生復學輔導跨局處室協調督導會報提出報告,由本府各局處室共同協助解決問題。
4、列為重點輔導學校仍未改善者,納入校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
遴選重要指標。
(四)獎懲:
1、 獎勵:辦理中輟業務成效顯著之學校,核予有功人員獎勵,
指標如下:
(1)連續3學年維持零中輟之學校。
(2)當學年度復學率達90%以上之學校。
2、懲處:如有下列情事者,依情節輕重對校長及承辦人員予以
懲處:
(1)拒絕入學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者。
(2)中輟學生通報不確實、隱匿不報及不當要求學生長期
請假者,經查證屬實者。
(3)配合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訪視,檢核各校
相關復學策略、復學後之輔導工作,以及中輟率與復學
率本學年度與上一學年度比較,辦理成效不彰學校。
六、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