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推動營造英語化生活環境,特依
行政院訂頒「地方政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標示英語化輔導計畫」之規
定,特設花蓮縣政府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辦理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工作計畫之審議、協調、聯繫、策
劃、推動及督導事宜。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由計畫室專員兼任;執行秘書由行研處研展企劃科科長
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工務處副處長。
(三)城鄉發展處副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副處長。
(五)地政處副處長。
(六)社會處副處長。
(七)觀光旅遊處副處長。
(八)原住民行政處副處長。
(九)行研處副處長。
(十)行研處專員。
(十一)人事處副處長。
(十二)財政處副處長。
(十三)主計處副處長。
(十四)教育處副處長。
(十五)花蓮縣文化局副局長。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親自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得依議題性質邀請學者專家提
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