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8010968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
        政策,特設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
        年代表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出缺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之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工作人員若
        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