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
建立祥和社會,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花蓮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縣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構、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下列
人員共同組成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學校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原住民代表。
(五)弱勢族群代表。
(六)本府各局處代表。
(七)其他機關、團體(機構) 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行聘任之,
其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工作人員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另指
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