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本縣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學籍,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學生之入學
、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入學:
1.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作業,應依據花蓮縣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2.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入學年齡不得超過 15 歲。但
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
九月一日止。
4.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應依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
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5.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應依強迫入學條例 (以下簡稱本
條例) 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事
者,應依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規
定辦理。
6.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助
其辦理戶籍登記,其未能辦妥戶籍登記者,應造冊函送本府備查
。
7.新生入學後應依照常態編班之相關規定完成新生之編班後,以學
籍管理系統列印一年級新生入學一覽表兩份,一份存校,一份於
九月底前函送本府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
8.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
學生、港澳居民來臺學生、大陸台商子女回國就讀者、各依有關
規定辦理。
9.國民中小學不得有借讀生、寄讀生、旁聽生。但外籍學生 (非僑
生) 或特殊個案經本府核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二) 學號:
1.國民中小學學生學號編列以六位數字為原則,左三位代表入學年
度,右三位依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自 001 開始依序排列。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同一學號,修業其間中途轉學者,其
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3.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
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 輟學: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應
報鄉 (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四) 復學:
1.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向原校申請復學,並
由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2.申請復學學生國小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國中已逾十七歲者,得
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3.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其
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
,須經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
當年級就讀。
(五) 轉學:
1.國民中小學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應於 3 日
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證明書,應即函復轉出
學校。
2.轉出學校在收到轉入學校之學生報到通知,則應儘速將學生學籍
紀錄卡正本、學生輔導紀錄卡正本以及學生健康紀錄卡正本以掛
號郵寄至轉入學校,並留存影本。學生學籍紀錄表已電腦化建置
學校,得以電子檔列印裝訂成紙本,掛號函寄轉入學校。
3.學生轉出之後,本縣三日,外縣 (市) 則以五日為限。若無收到
轉入學校之學生報到通知,轉出學校則應依照國民中小學中途輟
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4.赴國外、大陸地區就讀之學生,應辦理轉出 (由原就讀學校保留
相關學籍資料) 。俟其回國後,檢附相關學歷證明文件,依規定
向其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回國後若該校該年級額滿,
則比照額滿轉介方式辦理) 。
5.因輔導需要之特殊個案學生,經本府轉介安置,可免辦戶籍遷移
。
(六) 成績:
1.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縣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
2.學生之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國小
畢業生六學年成績,國中畢業生三學年成績 (即學生學籍紀錄)
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3.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該學期學
習領域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領域以多
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如為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檢
附定期評量成績。
4.經依程度編入適當年級就學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現有之學期成
績進行平均計算。
(七) 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詳實登錄至學籍管理系統中,以
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民中小學不得出具
該生學籍資料。但依法得調閱者,不在此限。
3.各國民中小學學籍資訊,學校相關承辦人員應詳加檢查,電腦建
檔者,應列印紙本,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
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學籍資料以電腦建檔者,應隨時更新與備份,並確實做好防範學
籍資料之流失、洩密與毀損等安全措施。
5.學生學籍紙本之資料應永久保存。
6.中途輟學致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或就業者,學校得予以出具成績證
明書。
7.國中學生在學證明,得以學生證影印本代替。
8.就讀少年矯正學校之一般教學部學生之學籍,依照少年矯正學校
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9.國小長期輟學學生之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卅一
日為止。國中長期輟學學生之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七歲之該年度
八月卅一日為止。
三、畢業生一覽表、畢業生名冊及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各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上網校對畢業生學籍資料。
(二)畢業生名冊一覽表:
1.國民中小學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各校應於當年六月十五日前以學
籍管理系統列印畢業生一覽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教育
處備查,並永久保存。
2.各國民中小學畢業生一覽表,送核定之年、月、日文號,即為畢
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核准文號。
3.各國中函報畢業生一覽表時,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因故不得畢業
,改發修業證明書,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號,並用紅字在備註
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式
樣授權各國民中小學自行決定,並依規定自行驗印。如委外印製
,應做好學生資料保密措施。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花蓮縣之蓮及校名全銜中之一
字為文號。(例如:花蓮縣中華國民小學 94 學年度畢(修)業
證書為(94)蓮華畢(修)字0001號) 。
3.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以電腦列印。學生出生年、月、日數字及
中華民國年月日數字採用阿拉伯數字。
5.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左冠以校名全銜,並於
其右加蓋校長簽字章(簽字章可套印)。校印蓋於中華民國年次
之上。
6.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僑
生則加註祖籍。
7.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前發給。
8.畢業證書填發日期
四、申請補發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 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民中小學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本人
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發給。
3.補發 59 年 (含 59 年畢業) 以前之畢業證明書,其原畢業學校
校名全銜應填寫「本校前身○○縣立○○初級中學」或「本校前
身○○縣立○○中學初 (高) 中部」,其畢業時間如為 60 年 (
含) 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4.證明書以電腦列印。學生出生年月日及中華民國年月日數字採用
阿拉伯數字。
5.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校
名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6.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遺失外,以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理
由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二) 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份證
及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發給畢業證明書
或修業證明書,同時將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辦理註銷。
2.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學校驗明
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備查
。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國民中小學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 (室) ,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
照下列方式辦理:
1.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2.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明畢業及入學年度
。
3.各國民中小學對於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 (入學、畢業) 應予
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4.各國民中小學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 (教學) 組長
、教務 (教導) 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未依規定處
理,影響學生權益;或有偽造不實證明情事者,追究相關人員責
任。
5.各國民中小學函報本府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
檔永久存查。
6.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滅失或毀損時,應即報備,由
本府予以協助重建。
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