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體育交流,提昇競賽成績並建立公開公平
之補助制度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所組成運動團隊。
三、補助原則:每年每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原則。
四、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資格或成績者,得申請補助:
(一)經本府核准組成本縣代表隊參加全國性比賽者。
(二)該(學)年度本縣全縣暨社區聯合運動會前二名者。
(三)該(學)年度本縣中等學校暨國民小學聯合運動會前二名者。
(四)本縣各單項委員會核准辦理之全國性比賽之前六名、跨縣市單項比賽前四
名或縣級單項比賽前二名者。
五、申請期限:應於參賽前二週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但有特殊事由確無法依限提
出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程序:應檢附競賽規程、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一)、參賽人員名冊(如附表
二)、成績證明(含秩序冊)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府。
七、補助標準:(限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補助職員及運動員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交通費依自
強號來回票價為上限覈實補助;雜費及住宿費依實際參賽天數每人每天補助雜費
新臺幣三百五十元、住宿費七百元為上限覈實補助。
補助對象為教職員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補助對象為學生,其交通
費及雜費以印領清冊方式核銷,住宿費檢據核銷辦理。
八、其他審查標準:
(一)每一運動類補助之運動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運動員以具
第四點規定申請資格為限,且運動員名單之變更不得超過三人。但縣代表運
動員名單不在此限。
(二)職員包括領隊、教練及管理等。職員之補助以具備第四點申請資格之運動員
比例核定之。運動員人數五人以下,補助職員一人;運動員人數六至十二人
補助職員二人;運動員人數十三至十九人補助職員人數三人;運動員人數二
十人以上則補助職員四人。但以四人為限。
(三)非教育部體育署或教育部核准之全國性賽事,不予補助。
九、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者應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之相
關規定,檢據送本府撥款,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十日內填寫經費結報表及成果報告書
報府備查。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訂成冊留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