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施政效能、確實掌握本府重大公
共工程品質及進度,避免因預算編製、規劃設計、招標發包、工程用
地取得等問題,導致工程無法開工,間接影響工程進度,特設花蓮縣
重大公共工程(總經費伍仟萬以上)專案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重大公共工程委外規劃設計之審核。
(二)重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之管理及協調事項。
(三)其他重大公共工程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 9 至 11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主辦工程機關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
集人就下列單位指定主管人員擔任之:
(一)工務處。
(二)農業發展處。
(三)城鄉發展處。
(四)觀光旅遊處。
(五)原住民行政處。
(六)地政處。
(七)教育處。
(八)行政暨研考處。
(九)工務處採購行政科。
(十)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其他本府各處或一級機關。
(十二)專家、學者。
四、本小組辦理開會、審核、會勘等事項時,其相關文書作業由主辦工程
機關或業務單位組成工作小組負責辦理;並由主辦工程機關協助召集
人召集之。。
五、本小組為審核重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相關問題之需要,得由召集人遴
請學者、專家出席本小組會議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
交通費。
七、本小組會議得配合委託規劃設計進度於設計簡報時同時召開,必要時
得隨時召開會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小組成員之一人擔任之。
八、本縣轄內各主辦工程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經中央經費補助機關審
核完成之案件除外),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由主辦工程機關或業務單位向本小組提出委外設計規劃審核,本小
組認為必要時得先請主辦工程機關或業務單位說明。
(二)委外設計規劃應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採購作業程序。
(三)經本小組審核之案件應作成紀錄,審查結果簽報縣長核定。
九、委託設計規劃廠商應將設計規劃等相關資料備妥一式 15 份,於召開
會議前一週送交本小組委員審閱。
十、本小組以書面審核為作業原則,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十一、本小組於審核重大公共工程時,應請委託設計規劃廠商列席簡報、
說明,必要時得邀請政府與民間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十二、本小組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文件內容如計畫書或報告書資料等,除作
公務上之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主辦工程機關或業務單位依公共工程預算編製
程序之預算工程管理費支應。
十四、本作業要點簽奉 縣長核定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