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辦理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
安全改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工作計畫執行績效,強化交通改
善成果,激勵道安工作人員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受考評對象為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執行本方案者。
三、本府為辦理初評作業,應聘請學者、專家或其他公正人士,共 5 至
7 人,與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擔任考評委員,組成考評小組。考評
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得支領出席費,並由相關預算項下支
用。
四、本府於每年 10 至 12 月,就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
案」各項工作計畫執行績效辦理初評,詳細考評項目、評分標準及配
分權數如附表 1。
五、考評資料內容包括「自評報告表」(附表 2)、「初評成效評分表」
(附表 3),並加裝封面(附表 4)。
六、各受考評機關(單位)應於初評前,先行辦理自評作業,並於考評前
10 日將「自評報告表」提送初評單位,以轉送考評委員先行參閱。
考評前 1 日應備妥相關資料於考核地點分項排列,俾供考評委員辦
理初評。
七、年度考評結果公布後,受考評人員之執行績效,應依下列標準辦理獎
懲:
┌──┬─────┬─────┬─────────────┐
│等第│分數 │獎懲額度 │附註 │
├──┼─────┼─────┼─────────────┤
│優 │90分以上 │記功 1 次│*如執行之計畫有 2 件以上│
├──┼─────┼─────┤ 獲獎勵時僅得以獎勵額度較│
│甲 │85~89.9分 │嘉獎 2 次│ 高之計畫辦理敘獎。 │
│ ├─────┼─────┤*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主辦│
│ │80~84.9分 │嘉獎 1 次│ 及協辦人員。 │
├──┼─────┼─────┤ │
│乙 │70~79.9分 │不予獎勵 │ │
├──┼─────┼─────┤ │
│丙 │60~69.9分 │申誡 1 次│ │
├──┼─────┼─────┤ │
│丁 │59.9分以下│記過 1 次│ │
└──┴─────┴─────┴─────────────┘
八、初評單位彙整初評結果,並將各考評委員所提之執行優、缺點及改進
建議事項,送請「花蓮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參照改進。(以下
簡稱道安會報)。
九、「道安會報」應要求各執行機關(單位)針對初評報告所列各項缺失
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於期限內改善。並於每年 12 月底前,將
初評結果報請交通部核備。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