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並提供本縣創造力教育資源及服
務,特設花蓮縣創造力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二)蒐集、研發與運用創造力教育資源。
(三)研發創造力教育課程及教材。
(四)整合本縣創造力資源網絡。
(五)辦理創造力教育相關推廣、研習與進修活動。
(六)提供創造力教育諮詢與輔導。
(七)建置維護本縣創造力教育網站。
(八)辦理創造力教育訪視、評鑑業務。
(九)彙整本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十)提供與其他縣市溝通分享之窗口。
三、本中心組織編制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組織編制:
1.本中心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創意總監,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創意副總
監,教育處主辦科科長擔任執行總監。本中心設置所在學校之校
長擔任執行長,並由執行長指派教師兼任執行秘書與承辦秘書各
一人。本中心下設創意研發組、活動推展組、創意行銷組、資訊
處理組、總務行政組等,由創意總監聘任 5 名校長或專長教師
擔任組長。
2.本中心得視需要聘請若干名行政單位、專家學者、產業領袖、民
間組織、退休校長、家長團體、創意發明人等擔任顧問,協助創
造力教育的發想與諮詢工作。
3.本中心為順利推展全縣創造力教育,得於本中心增置專任輔導員
若干名,協助中心創造力教育推展、輔導及聯繫等事宜。
4.本中心執行長、執行秘書、承辦秘書及各組組長,負責中心及各
組各項業務之規劃與推動。
5.本中心之執行秘書、承辦秘書及各組組長,如原為教師兼任主任
者,每週酌減課務二至四節,原兼任組長者每週酌減課務四至六
節,現職教師經聘為輔導員者,其課務比照國教輔導團之減課節
數,其課務由原校以聘兼(代)課方式處理之。
6.上述支援本中心之人員,其權利與義務事項均比照國教輔導團辦
理之。
(二)任務及分工:
1.創意總監:督導本中心業務。
2.創意副總監:協助督導本中心業務。
3.執行總監:綜理本中心業務。
4.執行長:協助綜理本中心業務。
5.執行秘書:推展並管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6.承辦秘書:協助推展並管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1)編列本中心年度經費運用規劃預算。
(2)整合年度創造力學習各項方案。
(3)辦理年度創造力學習教育評鑑。
(4)綜理年度本縣各級學校推動創造力成果嘉年華活動。
(5)辦理本中心器材洽借。
7.創意研發組:
(1)撰寫推動創造力教育相關計畫。
(2)企劃年度全縣創造力學習相關活動。
(3)辦理教師創造力教育行動方案研究。
(4)企劃本縣各級學校推動創造力成果嘉年華活動。
8.活動推展組:
(1)辦理創造力教育專業研習與相關活動。
(2)辦理創造力教育種子學校研討分享活動。
(3)辦理創造力種子教師(輔導員)之培訓、輔導及督導業務。
(4)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推動創造力成果嘉年華活動。
9.創意行銷組:
(1)辦理各校創意作品展示及創新資訊之流通。
(2)參與各校活動,協助行銷推廣。
(3)本中心活動歷程紀錄與展現。
(4)本中心與異業、家長間行銷諮詢網路平台。
(5)結合傳播媒體及平面廣告文宣行銷。
(6)編輯發行創造力教育電子報。
10. 資訊處理組
(1)經營創造力教育入口網站並管理本中心網頁。
(2)視聽設備管理與執行。
(3)相關活動視聽系統支援。
(4)協助建置創造力教育服務網路機制。
(5)本中心網路各社群平台。
11. 總務行政組:
(1)辦理本中心總務、出納、會計相關業務。
(2)物品之估價採購、登記、招標等事宜。
(3)編製財產目錄。
(4)其他相關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四、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並專款專用之。中心
所在學校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五、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
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