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各學校分基金,包括體育高級中等學校、各
國民中學、各國民小學。
二、適用範圍:教育處分基金之經資門預算及代收代付經費。
三、實施辦法:
(一)
1.教育處分基金「經資門預算」及「代收代付經費」以補助或委託所屬學校辦理者,得於
計畫簽核後,通知受補助(委辦)學校備據以實付方式撥款,惟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應另檢附「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附表一)憑撥。
2.受補助(委辦)學校應於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填寫「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
費結報表」(附表二)報府備查。倘有結餘款、契約罰鍰及工程督導費等應倂同結報表
繳回本府。
(二)撥付各校辦理之計畫經費,其收入依代收代付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年度及計畫項目分
設明細科目,原始憑證授權各校自行保管備查,各校應確依會計審計等相關法令,妥
善保管,業務主管 單位並應確實督導。
(三)業務主管單位對補助(委辦)計畫概算應確實審核,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指定計
畫及「花 蓮縣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等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受補助(委辦)學校應詳
估經費概算需求,並本節約原則核實支用。
(四)教育處行文各校核定補助(委辦)計畫時,應於函文敘明本府開支預算年度、會計子
目代碼、經費執行簡化方案適用表件及結餘款、契約罰鍰及工程督導費等繳回方式,
並請受補助(委辦)學校將核定計畫含經費概算知會其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畫執行
與控管。
(五)經教育處核定辦理補助或委辦計畫之中心、社群或輔導團(群)等任務編組學校,除教
育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簡化方案第三點(一)至(三)。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核定補助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核定補助計畫內容辦理。
(二)本府核撥之補助或委辦經費,得派員不定期抽查辦理情形,如經查證有違背法令或指
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應予追繳外,相關人員如涉及刑責者,依法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