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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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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花蓮縣政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對鄉(鎮、市)公所請求本府補助事項,
應按計畫性質,訂定明確及客觀之審核標準,其審查過程應透明、公
開,並簽會財政及主計處後由縣長專案核定。
二、各處暨所屬機關列有對鄉(鎮、市)公所補助款者,應切實督導並列
管補助計畫及預算之執行,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