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戶政事務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內(外)部稽核及安
全控管作業,防範系統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戶政事務所應設置系統稽核人員,並依內政部頒訂之「戶役政資訊系
統安全管理手冊維護程序」執行稽核作業。稽核人員不得與機房操作
人員同屬一人。
三、稽核作業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定期稽核作業:按月由戶政事務所按系統操作人員數隨機抽查 1
至 3 人與其受理之申請案件勾稽。
(二)不定期稽核作業: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不定期交辦稽核人員辦理,抽
查人數比照定期稽核作業;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稽核作業應製作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閱後
存檔保管。如發現異常,應主動追查。如經查證有違規使用或洩密情
事者,相關人員除依規定懲處外,並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權限且清查損
害或洩密範圍。
五、前點紀錄表應裝訂成冊由稽核人員妥善保管,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存
檔備查。查有違規情事者,戶政事務所並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送交
調查報告報府核備。
六、本府不定期稽核作業以民政處戶政科為執行單位,每年至戶政事務所
督導戶役政資訊系統稽核作業,其督導結果列入「為民服務」考核評
比。本府執行之外部稽核得視戶政事務所管理情況實施不定期督導。
但個別戶政事務所不得少於一次。
七、本規範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