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校園輔導專業,並協助學校提升
輔導效能,特設花蓮縣學生諮商輔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創傷及其他諮商需求個案之諮商輔導。
(二)協助上述個案之個案管理、個案研討及社會資源引介。
(三)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與後續處遇。
(四)提供學生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五)提升學校輔導專業知能及個案處遇能力。
(六)協調及整合全縣諮商輔導資源。
(七)協助規劃學校輔導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 1 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擔任,協助督導本中心
業務及統籌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
(三)主任 1 人:由召集人遴聘縣內具備輔導專業背景之候用校長或具
主任資格之教師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四)專任諮商師 1 至 3 人:由具本國心理師證照之學校教師或心理
師擔任,執行本中心諮商輔導及個案處遇相關業務。
(五)專任輔導人員 2 至 4 人:執行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及網站資源
之管理。
(六)兼任諮商輔導人員若干人:協助本中心相關業務。兼任諮商輔導人
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心理師證照。
2.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
3.就讀國內外大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究所,經就讀學校指導教授
與教育處認可之諮商實習生。
4.具輔導教師資格之在職或退休教師。
(七)專業督導若干人:督導諮商輔導業務,以確保諮商輔導專業品質。
四、本中心教師參加本縣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
時,比照學校兼行政人員之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
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部分比
照組長採計核分,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五、本中心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本中心設於教育處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置若干駐點學
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心或駐點學校更
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七、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本中心所在地點之相
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