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
(光復鄉大馬村林森路 302 號;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維護與管理,
充分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原住民行政處(以下簡稱原行
處)。
三、本中心之設置係用以提供原住民農特產品展售、餐廳、展覽館、博物
館、藝術中心、文化技藝傳承、工藝產品展示與銷售、歌舞表演場、
遊客服務中心、其他相關原住民產業之設施及使用。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使用日前十四日,
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前三日依本要點之
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繳清各項費用後,始得
使用。
五、本中心開放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但有正當
理由必須延長使用且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使用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申請或停止使用。經
令停止使用者,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辦理喪葬事宜者。
(三)有人員安全顧慮或有損壞本中心設施之虞者。
(四)申請用途變更或轉借他人使用未於事前經本府同意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者。
七、本中心遇有下列集會或活動,得僅繳納保證金、空調水電費,並免收
場地使用費:
(一)本縣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工藝坊、原住民團體之集會活動或產
品展示與銷售。
(二)經本府核准具有公益性質之集會或活動。
八、本中心遇有下列集會或活動,得優先提供使用並免收各項費用:
(一)本府或上級政府所主辦或合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三)其他具有公務性質之集會或活動。
九、本中心經收之各種款項,除繳交平安保險費及加值營業稅外,悉數解
繳縣庫。
十、申請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並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場地使用後,應於一日內回復原狀交還管
理單位。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於三日內未修復
者,管理單位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償付者本府並
得追償之。
十一、本府如因正當理由有停用本中心之必要時,得於通知各許可使用之
申請人並無息退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