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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0990039475A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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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作業,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依照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應有設
    備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核定並公告下個學年度各國民中小學一年級
    新生班級數。


三、各國民中小學應依本府公告之學區及班級數辦理新生分發有關事宜,
    不得超收。


四、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資格條件如下:
(一)國小新生入學資格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監
      護人一同設籍於國小學區內。
(二)國中新生入學資格為國小應屆畢業生,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
      設籍於國中學區內之公私立國小應屆畢業生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
      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者。
(三)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
(四)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虞者。


五、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由本府依其相關規定核准入學:
(一)當年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
      教育學生。
(二)資賦優異特殊班及實驗班學生。
(三)由社政單位轉介安置之兒童保護個案。
(四)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規定申請
      入學之學齡兒童。
(五)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之學齡兒童。


六、各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
(一)六歲應入學之學齡兒童,每年由各戶政機關以四月三十日為基準日
      完成調查造冊,送交鄉(鎮、市)公所。
(二)鄉(鎮、市)公所於五月十五日,按戶籍地所屬之學區將入學通知
      書寄達新生家長,同時造具名冊送達各國小。
(三)每年六月第一個星期三、星期四統一辦理新生報到手續。


七、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
(一)各國民小學應先詳為審查應屆畢業生之戶口名簿,並以四月三十日
      為基準日依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學區分別造具兩份應屆畢業生升入各
      國中名冊及電子檔,一份於五月十日前送至學區國中(應檢附冊列
      學生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留校備查,名冊除原有資料外,另加
      註「學籍及戶籍設籍時間」。
(二)各國民中學應於五月十五日前依第四點規定,複審各國民小學送達
      之新生名冊及戶口名簿影本。如發現有因造冊或其他錯誤而分發或
      非設籍該校學區內者,應立即轉知原畢業學校,並請其至應就讀學
      校報到,不得給予分發入學。
(三)各國民中學經複審完成後,應於五月二十日前將新生人數及預估報
      到率回報本府。如總人數仍在核定班級數內者,則全數准予分發入
      學,如總人數超過核定班級數之學校,則應由本府核定增班或公告
      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額滿學校應立即將複審通知書送達各國民小
      學轉交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其應於期限內備齊證明文件送交
      畢業國小,並由該國小轉交給額滿學校辦理登記分發。
(四)各國民中學於審核完成新生分發後,應填發入學通知書,入學通知
      書應載明國小班別,並於國小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予
      國小畢業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五)各國民中學統一於每年六月第三個星期三、星期四辦理報到。
(六)設籍本縣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小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
      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中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之國中
      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國小
      畢業證書及家長或監護人私章。
(七)國民小學畢業生當年未入學、設籍本縣且未超過學齡者,可向戶籍
      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八、已辦竣入學報到之學生,不分公私立學校,均不得再行辦理報到。事
    後發現有重複報到者,依首次報到學校登記其學籍。


九、各國民中學特殊班級之招生(含音樂班、美術班、體育班、特殊教育
    班等),以及保護個案之安置學校之入學作業,應於普通班學生分發
    前完成作業。重複報到者,亦依首次報到班級認定。


十、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審核原則如下:
(一)額滿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召集行政人
      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九至十五人組成,負責審
      核處理學生入學事宜。
(二)額滿學校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以供審核分發:
      1.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3.依公證法完成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4.公有宿舍配住證明。
      5.政府機關出具之在職證明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影
        本。
(三)額滿學校新生審核及分發入學之順序:
      1.國小部分:依下列各項優先順序及戶籍設籍先後辦理分發至額滿
        為止:
     (1)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軍公教人員因職務調入學區內配有宿舍者之子女。
     (3)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持有座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
          狀證明或公證租賃證明。
     (4)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虞
          者。
      2.國中部分: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其戶籍所屬國中及國
          小學籍先後順序。學生戶籍遷入國中學區日期與學生轉入國小
          就學之學籍日期不一致者,應採二者最近日期辦理入學排序。
          但學生於同一國中學區內之國小轉學者,轉學前後之學籍年資
          得合併計算,若中斷者,則採計最後一次轉入學區內國小之學
          籍日期。國小教職員工子女依親於父母服務學校就讀者,視同
          學區內國小採計學籍。
     (2)非該校學區國小畢業生,依下列各項優先順序及戶籍設籍先後
          辦理分發至額滿為止:
          a.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b.軍公教人員因職務調入學區內配有宿舍者之子女。
          c.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持有座落學區內房屋所有
            權狀證明或公證租賃證明。
          d.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
            虞者。
     (3)國中額滿學校,得經校務會議同意,以外加名額招收本校教職
          員工子女入學,每班並以超收一名為限。
(四)未能依前目完成分發之學生,由本府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小學就讀
      ,無須遷移戶籍,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之。外縣市轉入學生亦同
      。但保護個案學生,以每班一名為限增額外加。
(五)經核定為額滿學校者,應於六月十五日前完成新生之分發,並填發
      入學通知書送交各畢業學生之國小送達之。額滿學校完成分發作業
      後,於學期中產生缺額者,不得受理學生轉入。其缺額應俟寒假以
      後,始得依第(二)及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轉入。
(六)適齡學生戶籍資料,得由本府協商警察機關執行戶籍資料清查,遇
      有空戶未實際居住且查證屬實者,得另予分發。
(七)學校得依學生戶籍進行家庭訪問,若發現已遷居學區之外、空戶或
      學生未實際居住者,應即勸導學生家長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
      之學校就讀。


十一、非額滿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已達本府核定招生上限時,如有學區內學
      生申請入學或轉入,應以外加名額招收,並以每班增加一名為限,
      增額亦滿者,方得辦理學生改分發或轉介他校就讀,並於新學年度
      辦理增班事宜。


十二、各國民中小學如有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須轉學之學生,應
      經本府核准,始得免辦理戶籍轉移即得轉學。


十三、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者,
      應予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