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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補助 65 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費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A號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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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設籍本縣 65 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
    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搭乘本縣轄區火車及客運費用(以下簡稱乘
    車費用)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本縣轄區內下列路段及每人每月新臺幣 600  元為限
    :
(一)台九線(花東縱谷)臺灣鐵路局火車:秀林與富里鄉間。
(二)台十一線(東海岸)客運:花蓮市與豐濱鄉間。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領有乘車優惠證件或受有其他乘車費用補助者。
(二)身心障礙鑑定為肢障極重度、植物人,確無法搭乘一般性交通運輸
      工具者。
(三)乘車日之次月起 3  個月後申請者。


四、乘車費用由申請人於乘車日之次月起 3  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戶籍所
    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公所提出申請補助。但每
    年 12 月乘車者,以次年 1  月 31 日前申請為限: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及印章(用印後退還)。未取得身
      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繳驗。
(二)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
      持團體票者應同時檢附「團體購票證明」。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於年度開始預撥公所並依下列規定核銷:
(一)按月陳報請領補助之印領清冊(附件一)及乘車人數及經費統計表
      (附件二)核銷。
(二)預撥之經費不足支應時,另檢附經費結報表核銷(附件三)。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