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行減章文化、縮短工作流程、
提昇付款時效,特依據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行政機關分層負
責實施要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方式:
(一)下列事項授權本府各處單位主管決定處理:
1.經費動支請示部分:零用金額度內開支事項、旅費、經常性及法
定支出如:水電費、電信費、油料費(限採共同供應契約)、郵
資、報費、各項租金(訂有合約)、保險費(公、勞、健、車輛
、廳舍)、稅捐、各項規費、臨時人員薪津(簽准有案)、加班
值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國內休假補助費、員工各項補助費(學
分、子女教育補助、結婚、生育、喪葬)等。
2.憑證黏貼核銷部分:包含前項及簽奉核可辦理、撥款之各項工程
、財物、勞務採購及補助、委辦等款項。
(二)本府主計處人員之核章授權:依本府主計處會計事項分層負責劃分
明細表辦理。
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經費核定及憑證核銷並無簡化之必要者,得不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