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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暨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70166056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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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工作績效,據
    以辦理獎勵與表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評鑑及獎勵對象係以設置於本縣,並經內政部核定3個月以
    上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簡稱受評據點)為限。


三、本府為辦理受評據點之評鑑,得設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
    委員 5  人,並由本府社會處(以簡稱社會處)處長擔任召集人、社
    會處業務科主管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 3  人由本府就專家學者或本
    府業務單位人員聘(兼)任組成之。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四、評鑑方式如下:
(一)實地評鑑:本府依地區特質及實際需求得採分組方式進行,由本小
      組至各受評據點就評鑑項目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為原則。
(二)實地訪查行程由本府排定,實地訪查結束後,再擇期召開會議評定
      受評據點總成績。
(三)公告:決審結果於社會處網站公告。


五、評鑑作業於每年 10 月至 12 月間依下列項目辦理:
(一)據點空間規劃與運用(7%):招牌是否置放於明顯處所等。
(二)據點宣導與資源管理應用(10%) :宣導該據點設置和所提供之各
      項服務內容等。
(三)志工人力運用與管理(17%) :志工召募及運用情形等。
(四)服務項目執行績效(48%) :電話問安及諮詢、關懷訪視、餐飲服
      務、健康促進活動。
(五)服務項目執行績效(4%):高關懷或特殊個案紀錄和檔案建檔情形
      等。
(六)行政作業配合情形(10%) :依限繳交執行成果月報表情形等。
(七)永續創意與發展(4%):是否永續經營等。
(八)加分項目:每一子項給予 2  分
      1.訪視紀錄表(一)並配合本府每月訪視情形
      2.執行服務量
      3.媒體行銷量
      4.一週開站 2  次,非日托組開站 1  次
      5.志工 12 人以上且確實投入據點服務    
      6.參加 19 小時以上據點相關訓練之人數量
      7.依限提報相關報表
      8.會務、財務、業務均健全規劃
      9.參與體適能檢測的志工人數(據點所有志工與當天出席的志工比
        )
     10.到其他據點幫忙體適能檢測的志工人數,幫忙次數(單次幫忙人
        數)


六、受評據點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工作報告。(單位業務簡介、1 式 4  份)
(二)加分所須之資料,若無則免附。
(三)受評單位應依基本資料表(附件 1)及計畫書執行效益表(附件 2
      )及考評項目先行自評及提報(附件 3),並於每年 10 月 1  日
      前送本府社會處彙整,參加複評。


七、評鑑依下列等第評定:
(一)優等:總分達 90 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為 80 分至 89 分者。
(三)乙等:總分為 70 分至 79 分者。
(四)丙等:總分為 60 分至 69 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達 60 分者。


八、獎勵及輔導方式如下:
(一)額度不足時,本府得依等級次序調整,優先獎勵較高等級之受評團
      隊:
      1.受評之據點,評鑑成績甲等(含優等)以上,頒發獎牌乙面及獎
        勵金(限前 5  名)。
      2.評鑑總成績前 5  名,分數達優等者頒發獎勵金 5  萬(名額以
        1 名為限),分數達甲等以上頒發獎勵金 3  萬(名額以 4  名
        為限)。
      3.推動具創新或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據點(名額以 3  名為限
        )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 1  萬。
(二)獲評特優及優等單位,由社會處擇期公開頒獎表揚,並得優先推薦
      參加本府辦理觀摩研習或相關活動。
(三)經評鑑甲等以上得提報補助計畫送本府層轉內政部申請經費。
(四)評鑑成績列乙等者,本府應加強輔導,並依委員所列之應改善項目
      ,限期(3 個月內)改善;評鑑丙等以下者,不予補助經費。


九、對於評鑑有異議者,得於本府發布評鑑成績 7  日內,填具評鑑異議
    申復表(附件 4)及相關佐證資料,經由社會處彙整後,送本小組重
    新審議。但經本小組審議決定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基金之老人福利計畫項下支應,無經
    費來源時停止適用。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