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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吉安都市計畫住一住宅區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城計字第0930173740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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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吉安都市計畫(住一住宅區)細
    部計畫開發許可,依據該細部計畫書訂定本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
    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開發區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由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審查。


三、本細部計畫開發方式以開發許可為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相關規定
    自辦市地重劃。


四、開發程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發許可:
      由申請人提供 28% 之土地,但己建築之區塊零散土地,申請基地
      土地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或大於 500 平方公尺情形特殊經本
      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以繳納代金,其代金數額以公告現值換算之
      ,由本府核發「開發許可初審證明」。
(二)規劃許可:
      1.申請人取得「開發許可初審證明」檢送開發計畫書至本府作業單
         位,並繳納審查作業費。
      2.作業單位提送開發計畫書及相關書件予「本委員會」審查。
      3.審查核可後由申請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議定依開發條件及開發
        期限辦理;審查結果得予補正者應於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
        內補正複審,複審仍未符合或逾期未再補正者予以駁回;審查結
        果不符規定而無法補正辦理者,逕予退件。
(三)建築許可:
      申請人依協議事項辦理完成後,由本府核發「開發許可證明書」,
      應載明開發及公共設施內容,憑向本府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法規定
      申請建築許可,其涉及興建公共設施者應併同申請建造執照。
(四)使用許可:
      依協議自願捐贈鄰里性公共設施興闢完成,經本府認可,由申請人
      同意管理維護後,取得「公共設施完工及管理維護證明」憑向本府
      建築管理單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使用執照,無公共設施者應檢附本
      府證明文件。


五、本府受理本開發區之申請,應依據花蓮縣都市計畫土地細部計畫開發
    許可審查及(都市計畫設計委員會審議案)作業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
    ,未依規定繳納者,不予受理,並將申請開發審查規劃案件資料退回
    。


六、本開發計畫區開發規定依據本細部計畫書規定辦理,未規定部分適用
    其他法令規定。


七、依本審查作業程序所需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