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
目標 |
具體措施 |
權責單位及機關 |
績效指標
及獎勵標準 |
1.擴大稅基及稅源:
|
(1)切實辦理地
價稅清查理作
業,對課徵田
賦土地變更非
作農業使用及
優惠稅率、減
免稅地變更使
用等加強查察
,以掌握稅源
,增裕庫收。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2)合理調整公
告地價或公
告現值,以
增裕土地稅
收。 |
地政處 |
增加3-5%:嘉獎一次。
增加6-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3)加強清查以
巧取手段減
免土地增值
稅課徵。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4)重行評定房
屋標準價
格。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調整後房屋總現值(扣除折舊)後:
增加3-5%:嘉獎一次。
增加6-10%:嘉獎二次。
增加11%以上:記功一次。 |
(5)加強房屋稅
籍及減免稅
之清查。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6)加強使用牌
照稅徵收及
身心障礙者
免徵之清
查。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7)檢討各項不
合理之稅捐
減免措施,
並建議上級
修改稅法。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經中央核定通過並實質增加縣庫收入:記功一次, |
(8)依據地方稅
法通則,研
擬具體可行
徵稅方案。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
送縣議會審議:嘉獎一次。
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並獲中央同意備查徵收:記功二次。 |
2.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
原則,研擬新種規費項目,合
理調整現行收費基準
:
|
(1)合理調整收
費基準如:
通盤檢討調
整各項戶政
規費、地政
規費、建築
規費、資料
費、特許行
業許可年
費、場、地
出借使用費
審查費、移
轉費、污水
下水道使用
費…等。涉
及中央訂定
收費基準
者,應適時
反應建議調
整(依規費
法第11條規
定每3年定期
檢討)。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收費基準(以每一種規費種類為基準)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建議中央調高收費標準成功者:記功一次。 |
(2)積極研擬新種服務項目,並
研訂收費標準
,以增加收入。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新增項目增加公庫淨收入:
1.達10萬元-100萬元:嘉獎一次。
2.達101萬元-200萬元:嘉獎二次。
3.達201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
(3)加強道路使
用費之徵收
及勾稽查
核。(各管
線單位使用
市區道路設
施使用費、
加掛雨水下
水道道路使
用費及寬頻
管道使用
費) |
建設處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4)依據「區域
計畫法」第
十五條之三
之規定;積
極開徵非都
市土地開發
影響費。 |
地政處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5)增加路邊
(外) 停車
收入。(新
契約較舊契
約權利金增
加,以契約
期間基礎一
致推算)。 |
花蓮縣警察局、建設處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3.積欠清理欠稅、欠費:
|
(1)提昇以前年
度欠稅、罰
鍰清理之收
繳率。
(收繳率為以
前年度於本
年收繳金額
占應收未收
金額比
率)。罰鍰
部分以裁罰
案件依據
「花蓮縣政
府暨所屬各
機關行政
罰、規費及
其他公法上
金錢給付案
件行政執行
標準作業程
序」辦理催
繳、移送及
每半年清查
財產等程序
之完成情形
為衡量基
準。
|
以財政處列管單位為對象 |
視清理情形:專案提報敘獎,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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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少當年度
繳款書未送
達案件。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未送達案件數占當年度應送達案件數之比率:
執行率達5-6%:嘉獎一次。
執行率達3-4%:嘉獎二次。
執行率達0-2%: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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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強公有土地管理:
|
(1)積極清理閒
置縣有不動
產,辦理出
租或占用列
管案件。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增加5-10%:嘉獎一次。
增加11-20%:嘉獎二次。
增加21%以上:記功一次。
|
(2)出租或被占
用縣有不動
產追收逾期
租金、使用
補償金,向
執行法院聲
請獲准核發
支付命令案
件。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1)每半年件數3-5件:嘉獎一次。
(2)每半年件數6-9件:嘉獎二次。
(3)每半年件數10件以上:記功一次。 |
(3)出租或被占
用縣有不動
產追收逾期
租金、使用
補償金,向
執行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
(拍賣)案
件。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1)每半年件數1-2件:嘉獎一次。
(2)每半年件數3-4件:嘉獎二次。
(3)每半年件數5件以上:記功一次。 |
(4)協助本府暨
所屬各機關
學校辦理縣
有公用不動
產變更為非
公用不動產
之移管案
件。
|
財政處 |
(1)每半年件數3-5件:嘉獎一次。
(2)每半年件數6-9件:嘉獎二次。
(3)每半年件數10件以上:記功一次。 |
(5)合理調整各
項租金率。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調高租金率:
增加率達10-20%:嘉獎一次。
增加率達21-50%:嘉獎二次。
增加率達51%以上:記功一次。 |
(6)建築或改善
道路、橋
梁、溝渠、
堤防、疏
濬水道及其
他水路工
程,應研擬
開徵工程
受益費。 |
建設處 |
經縣議會審議通過並實施者:記功一次。(不含徵收費率下限為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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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強清理眷
舍有無閒置
及現住戶之
續住條件,
以逐步收回
不合續住規
定所占用的
土地、房
屋。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收回戶數達3件以下者:嘉獎一次。
收回戶數達4-6件者:嘉獎二次。
收回戶數達7件者
: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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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開源項目: |
(1)研擬將具有
商業價值之
公共設施
(如縣有公
園、廣場、
游泳池、體
育場、停車
場等)以多
元化使用並
結合藝文、
休閒方式,
鼓勵民間投
資興建、經
營管理。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達10萬元-100萬元:嘉獎一次。
達101萬元-200萬元:嘉獎二次。
達201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
(2)辦理市地重
劃及區段徵
收計畫,致
縣庫增加收
入。 |
地政處、建設處 |
視辦理情形:專案提報敘獎,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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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間捐贈。
如救護車之
捐贈指定用
途之善款捐
贈。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50萬元-100萬元:嘉獎一次。
101萬元-200萬元:嘉獎二次。
201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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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創開源項
目或提報獲
財政部認列
績優案例
者。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一、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達10萬元-100萬元:嘉獎一次。
達101萬元-200萬元:嘉獎二次。
達201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提報案件經財政部審議通過並實施者:記嘉獎一次。 |
(5)各專戶閒置
資金之清理
致縣庫增加
收入。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視辦理情形:專案提報敘獎,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
(6)增加自有財
源。較原收
費項目增加
之淨收入。 |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 |
決算實際收入較上年度:
達10萬元-100萬元:嘉獎一次。
達101萬元-200萬元:嘉獎二次。
達201萬元以上: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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