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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聞字第106007713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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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核准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收費標準以維護收視戶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花蓮縣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
        成運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頒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審核轄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
                  提建議事項。
      (三)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置委員九人,除本府消費
        者保護官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二)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五)工程技術學者專家一人。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未滿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另
        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
        委任他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
        迴避。若有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原因
        及事實,依同法第三十三條,向本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並得邀
        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公、協、會或相關社團
        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八、有線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指定之文件。

九、本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核作業,並公告收視費用及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

十、本委員會,所作之決定,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執行秘書遴選相關人
           員派兼任。

十二、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暨研考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