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各項活動及協助
部落推展社會服務,特設花蓮縣原住民族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之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本隊係由自願從事志願服務者組成。
(二)本隊設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人分別由原住民行政處副處長及
輔導行政科科長兼任,負責志願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展及訓練。
(三)本隊另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總幹事一人、小隊長若干人,
隊長由全體隊員選舉產生,副隊長以下幹部由隊長遴用。隊長綜理
隊務,任期一年。
(四)隊長出缺時應即辦理改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參加培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設籍於本縣或於本縣工作達三年以上之原住民。
(二)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品行端正,且
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
(三)非原住民從事原住民事務達五年以上,經本府審查核可者。
隊員入隊前需參加本府培訓課程,經完成訓練及見習階段後,由本府
核發結業證書。
四、服務項目:
(一)支援服務原住民族相關活動。
(二)其他本府暨所屬機關及相關單位各項活動等支援工作。
五、服務時間:
(一)配合本府暨所屬機關及相關單位行政事務或各項活動之辦理,時間
彈性訂定。
(二)每次排定服務時間經登記執行後,應確實簽到(退),俾利服勤時
數統計。
六、服務地點:本府暨所屬機關及相關單位各項活動辦理地點。
七、服務須知:
(一)服務時應保持儀容端正,穿著志願服務背心及佩帶服務證。
(二)服務時應遵守本府暨所屬機關及相關單位各項規定、按時簽到(退
),如因故未能前來,應事先告知。
(三)服務時,對於不了解之事務,不批評、不承諾。
(四)在服務期間應以志願隊員介紹自己,並秉持主動、誠懇、親切、尊
重、守信的態度。
(五)隊員不得涉及公權力行使及機關之內部管理。
(六)隊員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的行為。
(七)隊員倘有違背本要點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經查核屬實後,撤
銷其隊員資格。
八、志工獎勵:
(一)酌予補助誤餐費、交通費、保險費。
(二)由本府製作服務證及服務背心,於服勤時穿著,以資識別。
(三)優先贈送本府各相關原住民族出版品。
(四)依服勤次數或特殊績優表現予以表揚獎勵。
(五)不定期辦理培訓課程,提昇服務品質。
(六)服務績優者由本府公開獎勵表揚,並推薦參加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優
秀志工選拔。
九、離隊須知:
(一)隊員全年應服勤 15 個小時以上,未達規定者,得撤銷其隊員資格
。
(二)服務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或服務期滿無法續任時,應於二週前提
出。
(三)停止服務離隊前,須辦理離隊手續,並繳還服務證及服務背心等。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