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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客家民俗會館使用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客輔字第1090124887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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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文化及藝文活動,增進花蓮
    縣客家民俗會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使用管理場地包括本館內部之會議室、展示室、研習室、中庭
    空間等場地。


三、本館開放使用之日期、時間如下:
(一)開放使用日期:星期二至星期日,每週星期一及春節假日休館。
(二)開放使用時間:分為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及
      晚上 7  時至 10 時等 3  個時段,每時段 3  小時,使用未滿一
      時段以一時段計之。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各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七日填具使用申請書(如附
    件一),向本府提出申請,經許可並應於使用日期之前一日繳清使用
    規費。但申請人有急迫情形,且場地可容許使用時,於使用日前一日
    提出申請時,不在此限。


五、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保證金於場地使用期
    滿或契約終止時,經本府認定已回復原狀且各項設施及設備無需修復
    後,無息退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核可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與推展客家文化有關之活動。


七、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並應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
(二)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未
      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本館原有建築結構及裝修配置。
(三)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本館設施發生損壞,使用人應負賠償
      責任。
(四)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五)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理場地,將場地恢復原狀。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立即終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使用規費不
    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未經核准進行對外募款。
(三)辦理宗教祭祀活動或喪葬事宜者。
(四)未維護會館暨鄰接區域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建築、設備、公
      物及人員安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九、使用人未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經本府通知於七日內仍未搬遷者,
    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因聯絡地址不明無法通知,經於公告三日後,
    仍未清除者,亦同。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