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文化及藝文活動,增進花蓮
縣客家民俗會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使用管理場地包括本館內部之會議室、展示室、研習室、中庭
空間等場地。
三、本館開放使用之日期、時間如下:
(一)開放使用日期:星期二至星期日,每週星期一及春節假日休館。
(二)開放使用時間:分為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及
晚上 7 時至 10 時等 3 個時段,每時段 3 小時,使用未滿一
時段以一時段計之。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各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七日填具使用申請書(如附
件一),向本府提出申請,經許可並應於使用日期之前一日繳清使用
規費。但申請人有急迫情形,且場地可容許使用時,於使用日前一日
提出申請時,不在此限。
五、本館使用規費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保證金於場地使用期
滿或契約終止時,經本府認定已回復原狀且各項設施及設備無需修復
後,無息退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本府核可舉辦之會議或活動。
(三)與推展客家文化有關之活動。
七、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人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
護,並應接受本府管理人員之監督。
(二)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未
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本館原有建築結構及裝修配置。
(三)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本館設施發生損壞,使用人應負賠償
責任。
(四)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
(五)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理場地,將場地恢復原狀。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立即終止租借場地,已繳納之使用規費不
予退還,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二)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未經核准進行對外募款。
(三)辦理宗教祭祀活動或喪葬事宜者。
(四)未維護會館暨鄰接區域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建築、設備、公
物及人員安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未經本府許可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九、使用人未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經本府通知於七日內仍未搬遷者,
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因聯絡地址不明無法通知,經於公告三日後,
仍未清除者,亦同。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