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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縣務會議提案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0980021792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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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縣務會議行政及議事效率,特訂
    定本程序。


二、下列事項應經擬具提案或報告經奉一層核定後,提送縣務會議審議決
    定(註: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決算。
(二)縣規章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縣議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一級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縣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政重要事項。


三、縣務會議提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處及一級機關核稿人員對草擬提案內容,應執行統一校對修正作
      業,對同性質、類型案件不得有不同之格式或內容。
(二)簽陳流程:擬辦簽稿(將提案單附後)→送會相關單位→陳一層核
      定。但案經一層核定(未附提案單)、經規章審查會通過或補提追
      認案,其提案單核閱得由二層決行。
(三)提案經奉核定,方得向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以下簡稱文檔科
      ,分機 250)登錄會議期次及類別、案號。
(四)提案應以淡黃色紙之提案單為首頁(如圖 1),依序排列並編註頁
      碼後,使用雙面影印共 35 份(不得事先裝訂),並交叉置放(可
      向文檔科借用紙張整理盒)。全卷並應使用橡皮圈或繩索固定(如
      圖 2),再送至文檔科彙訂(為利裝訂及爭取時效,核定之案件隨
      時可送件)。同時傳送提案單電子檔(sk04@hl.gov.tw)。
(五)非經一層核准,文檔科不得受理臨時提案,並於開會時間二日前將
      會議資料送達縣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