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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 1120001329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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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花蓮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
    委員由本府各處處長、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及聘任三位專
    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各委員任期為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出列席本會
    報之相關費用支給(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則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會報會議紀錄及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函送有關機關(單位)據
    以辦理,並將執行成效陳報法務部備查。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政風處政風業務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