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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88府秘法字第142564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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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護理機構,係指左列所稱機構為限: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第三條   

前條各款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護理之家機構:

(一)一般照護費:

1、月托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

2、日托費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元。

(二)復健費、因病就診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三)材料費核實計價。

(四)設有日間照護機構者:

.月托費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日托費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

.機械浴每日三百元至四百元。

.交通費每日三百元至五百元。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一)產後照護費每日七百元至一千元。

(二)托嬰費每日八百元至一千元。

(三)伙食費每日三百元至五百元。

(四)材料費核實計價。

(五)因病就診費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三、居家護理機構:

(一)醫師訪視費、護理訪視費、執行單項插管費、執行二項插管費、執

行三項插管費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

(二)交通費每日三百元至五百元。

(三)材料費核實計價。

第四條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基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照護收費,應報

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