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
合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維護生態環境
之綠建築,鼓勵縣內建築物建築設計與應用技
術符合各項綠建築指標,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範圍:花蓮縣內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
證明,未經依違反建築法查報處分,且未經本
縣96年度評選綠建築得獎者,具有示範綠建築
設計與應用技術之建築物。
三、經費來源:內政部97年度加強綠建築推動計畫
獎助經費。
四、獎勵方式:本活動之獎勵,設洄瀾綠建築特優
獎1名及單元應用入選獎若干名,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獎:
1、由花蓮縣政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與應用技術
特優獎證書或獎座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及設計人。
2、頒發獎勵金新臺幣6萬元予設計人。
(二)單元應用入選獎:
1、由本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與應用技術獎證書
或獎座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及設計人。
2、頒發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予設計人。
五、獎勵限制:
(一)單一成果作品如獲選為特優獎,不再重複頒
發單元應用入選獎。
(二)單一成果作品獲選單元應用入選獎逾二項者
,頒發獎勵金以新臺幣4萬元為限,但得頒
發證書或獎座。
(三)特優獎由單元應用入選獎中評選,且至少符
合二項單元應用技術入選,如未達評選委員
會議評選為特優標準者,該獎項將予從缺,
惟仍得頒領原入選單元獎項。
(四)屬免建築師設計或自行設計案者,實際設計
人得由原起造人或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後提出
申請。
(五)申請作品之建築設計係採用主管機關標準圖
說,或特色農宅設計獎勵案者,得由起造人
或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獎勵性質以應用
技術為主,得獎後不發給獎金,但得頒發證
書或獎座予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六)報名參加作品經查有資格不符或變造文件提
供不實資料者,將取消參加資格,已得獎項
之獎金及證書或獎座將予追繳。
六、獎勵單元應用類別:
(一)建築綠化。
(二)建築基地保水。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通風應用、採光應用、外
遮陽或外殼構材應用)。
(四)水資源再利用。
(五)綠建材。
(六)其他(由申請人敘明經評選會議評定)。
七、評審方式:
(一)第1階評選作業(初評):由花蓮縣綠建築推
動諮詢小組與主辦
單位召開評選會議,自報名申請件數就各單元
應用技術進行評選
入選成果作品,各單元入選作品未達評選會議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複決通過者,該單元獎項將
以從缺認定。
(二)第2階評選作業(複評):由小組委員及業務
單位就入選成果作品複評,並就單案符合二項
單元應用技術入選成果作品,進行特優獎評選
,必要時得通知該申請人或設計人實施簡報或
說明。
八、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並另訂報名簡章對外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