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統一規定縣有非公用土地基地租約
之租期起訖期間如下:
(一)租期之起日:
1、新申租:受理申租案之次月1日。
2、繼承換約:繼承發生之日。
3、過戶承租:申請之日。
4、租期屆滿換約(定期換約):
受理換約案之次月1日。
(二)租期之訖日:起租或換約續租日期在
98年12月31日以前者,其訖日皆訂
為100年12月31日;起租或換約續租
日期在99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者,其訖日訂為105年12月31日;起
租或換約續租日期在105年1月1日至
109年12月31日者,其訖日訂為110年
12月31日;起租或換約續租日期在
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者,其
訖日訂為115年12月31日;其餘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