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為預防本縣家禽惡性傳染病之發生,確保人畜
公共衛生安全及產業之永續經營。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98年01月01日至98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所有家禽。
四、實施方法:
(一)新城病預防接種工作及疫苗使用方法與管理:
1、預防接種之疫苗包括新城病單價、混合活毒疫
苗及單價、混合不活化疫苗,前項疫苗應經動
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經逐批查
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而新城病活毒疫苗病
毒株之ICPI值應小於0.7。
2、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儲存於攝氏四至八度之
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
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
;已逾有效期限或開瓶使用後所剩餘之疫苗或
空瓶均應即予廢棄銷燬。
3、活毒疫苗注入稀釋液後應充分震盪,使之完全
溶解,再以點眼、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
使用 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不活化疫苗先充
份震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
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注射用針
筒及針頭,使用前必須充分清洗及消毒。
4、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宜以原廠所附並經
冷藏之稀釋液配置;噴霧接種時須再以生理食
鹽水配置,一次配量以30分鐘以內使用完畢為
宜。
5、疫苗以飲水投與時,應避免含有礦物質、有機
物、氯或清潔劑,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6、疫苗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必須依家禽保
健中心或其他防疫單位所測得血清抗體力價及
建議,訂定免疫計晝,並確實執行之。
7、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雞隻應依上
述訂定之免疫計畫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其指示下
使用疫苗。
(二)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
1、避免野鳥、水禽及候鳥進入禽舍、飼料存放場
所,每年9月至翌年4月應設置防鳥圍網之設備
,並避免水禽及陸禽混養於同一禽舍內。
2、應加強自衛防疫工作,各飼養場應於進出大門
口處放置消毒槽或自動噴霧消毒設施,工作人
員進入禽舍前,應更換工作服及膠鞋並消毒。
3、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可以用消毒劑殺滅,應加
強養禽場消毒工作,並配合「每週三全國消毒
日」政 策進行消毒。
4、為避免不同種類家禽發生交互感染,運輸販賣
時,不同種類家禽的運輸籠不可混用,使用完
畢應徹底洗淨消毒。
5、勿至疫區國家之養禽場參觀訪問;若從疫區返
國,勿逕入禽舍內,應沐浴、更衣及徹底消毒
,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
進入禽舍。
6、雞隻若突然大量死亡,或呈現頭部水腫、雞冠
肉垂腫大、無羽毛處皮膚出血,鼻竇腫脹、精
神沉 鬱、羽毛不整、採食及飲水量減少,請即
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電
話:822-7431;禽流感諮詢專線:823-6114,
24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220005)。
7、本國現為非疫區,不可使用家禽流行性感冒疫
苗,應拒絕使用非法疫苗。
五、家禽飼養場須備有衛生防疫管理記錄簿,載記場內家禽健
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及消毒情形等事項,本府得
隨時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家禽場查核,並進行必要之採樣監
測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六、家禽罹患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一律予以撲殺,以防
病原擴散,罹患場內所有禽類一律禁止移動,禽舍用具、
車輛及其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
七、未依本公告規定處理致家禽發生疫病而遭受撲殺時,將
不予補償,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