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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安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099011705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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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縣縣屬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校舍安全,營造師生優質學習環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於每年一至三月間調查各校老舊或危險校舍數量及
改善需求經費,督導各校辦理校舍定期檢核,並依校舍
安全管理檢核表全面清查校舍使用狀況。有關實施方式
及督導考核說明如下:

(一)實施方式:

1、學校總務行政單位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核
,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檢核並完成紀錄。

2、遇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應於災害發生次
日進行檢核並記錄。

3、定期檢核如發現下列情形,應立即通報本
府教育處協助,評估是否需洽請專業單位
進行鑑定:

(1)結構元件如牆面、地板、柱、樑嚴重
龜裂。

(2)樑柱鋼筋外露或扭曲斷裂。

(3)與鄰屋互撞產生破壞。

(4)附屬物如水塔、電梯機房、陽台、招
牌,非結構體如帷幕牆、室內隔間牆
、樓梯等因地震產生側移而有崩塌或
傾斜現象。

(5)已屆使用年限之老舊建築物。

(6)有耐震評估必要之危險建築物。

(二)督導考核:

1、各校應負責落實定期管理檢核。

2、校舍安全管理檢核表應定期記錄並彙整成
冊,列為學校視導及績效檢核重點指標之一。

三、依各校提報之整修計畫可分為:

(一)大型修繕或拆建計畫:於每年四至五月間由各校
提報,將需緊急維修之校舍工程計畫,概估需求
經費報本府彙整。本府據以做為年度預算計畫參
考。

(二)小型修繕或緊急維修:各校依需求提報修繕計畫、
經費概算書及現場照片等相關資料報本府彙整,由
本府教育處派員會勘,俾便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各校反應有安全顧慮之建物,本府教育處派員到校會勘
了解,對於無法用目測判斷安全性之建物,本府將補助
學校委託專業單位辦理鑑定。

五、經校舍結構安全鑑定判定有立即性危險之建物,各校應
立即停用,並做好安全圍籬及出入管制,維護學生安全
及受教權益。校舍進行拆除重建或補強工程期間,教室
調整方式及安全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在普通教室尚有空餘情況下,工程進行期間應將
緊鄰工地之班級調整至其他適當位置,如需改裝
或隔間費用,請提報計畫向本府辦理。

(二)如普通教室數量不足,應優先調整行政辦公室、
專科教室等,規劃為普通教室之用。

(三)除有身心障礙學生之班級外,各學年教室、各類
專科教室之區域配置應完整,且班級排序應有規
律。

(四)如學校校舍不足,為兼顧每班學生人數限制,本
府將協調鄰區學校支援,妥善安置學生。

(五)於工程施作前,應要求承商依相關建管規定加強
圍籬安全及噪音防制改善等相關事宜。

六、各校老舊危險校舍拆除報廢流程應依據「花蓮縣縣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七、本府依校舍安全鑑定報告書編列預算補助學校辦理補強
、拆除或重建相關經費,並優先提列下年度預算計畫或
向各級機關爭取相關補助款。

八、各校補強、拆除或重建工程,由本府定期追蹤列管,至
工程完成並辦妥驗收及結算為止。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