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專業認證兼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計算。
二、學校編制內教師因請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在三個月
以下者,得由校內教師代課,或外聘短期代課教師,惟
由校內教師代課者,以二天為限;所遺之課務超過二天
者,則應外聘短期代課教師。其薪資分別計算如下:
(一)由校內教師代課者以實際授課節數計算。
(二)外聘短期代課教師(三個月內且未公開甄選者)
其薪資以日薪計算,並以實際授課日數核支。
三、花蓮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十點暨第十
九點第三項中規定之公差假,以花蓮縣政府或教育處核
定者為限,並依公文內容辦理。另由學校校長依權責及
教學需要自行核定之公差假,不得請領兼代課鐘點費。
四、九十二年度起由教育處規劃之各項研習及活動,除專案
報准,一律安排於週六及週日辦理。
五、教師參加教育處於週六、週日舉辦之研習,得於一個月
內申請補休假,補休期間課務自理。
六、各校於每月月底就前述統一規定造表彙整送教育處,核
備後再行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