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準用及補充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主管各級學校處理緊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
除準用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之規定
外,應依本作業程序處理之。
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應依花蓮縣緊急傷病患救護作
業程序及花蓮縣大量傷病患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基於黃金救命時間僅4至6分鐘,為加強維護學生及教
職員工在校內活動之安全及避免學生及教職員工事故
傷害發生與急病之急救與照護。
二、教職員工生在校園中,遇有突發狀況或自發性問題所
產生傷病時,需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使傷患能於
突發狀況中得到適當的醫療救護。
三、減輕學生及教職員工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病情,促
進早日康復,增進校園共識及親職與師生感情。
參、人員職掌分配表:(如附件)
肆、急症傷害分類及處理表:(如附件)
伍、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陸:記錄表:(如附件)
柒、急救教育訓練:(如附件)
捌、緊急傷病處理模擬範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