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年邁老者之
褔址,發揚敬老美德,特辦理本計畫。
貳、發放對象:96年12月31日前經本府核准補助90歲以上生
活津貼者。
參、補助標準:申請時年齡足90歲以上者每月發給新台幣
3,000元整,屆百歲時亦同;申請時足百歲每月發給新
台幣7,000元整。
肆、發給程序:各鄉(鎮、市)公所逕匯至申請者郵局帳戶。
伍、凡領取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鄉(鎮、
市)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老人生活津貼
,如有溢領者各鄉鎮市公所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縣或未實際居住本縣者。
三、出境國外逾6個月未入境者。
前項申請人死亡之情形,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其帳
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
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
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陸、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各
鄉(鎮、市)公所應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邀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柒、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
標的。
捌、本計畫申請人經核定後,除有變更者外,不再重新審
核,但因自身因素,不符原核定身分,致不得受領津
貼者,本府不再重新受理。
玖、本計畫自公布後實施,並於申請案件辦理完竣或預算
用罄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