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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100年度歲出預算分配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0990212401號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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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分配之編造,依據「預算法」及
「縣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分配預算應按歲出法定預算辦理分配,歲出預算分配數及未分配數(
含專案動支數)合計應與法定預算數相符,並配合預算編列,分配至
「千元」。

三、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資本支出應衡
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核實分配;經
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核實分配於實際支付月份,如因分配不當致計畫
之執行受阻或執行進度落後,經審計室提請改進者,均由各該計畫承
辦單位負責。

四、本縣100年度總預算列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項目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縣配合款。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以上二款俟補助款撥入或指定用途歲入之收入解繳縣庫後再行辦
理修正分配預算事宜,並於簽辦時加會財政處確認款項是否繳庫
以利縣庫調度。

(三)各機關單位(不含各級學校、各戶政及水培所)縣負擔業務
加班費、業務費(除臨時人員酬金、保全費、特別費、租金、
委辦費、稅捐及規費、兼職費及車輛養護費、簽訂契約之資訊服
務費外)、獎補助費(除三節慰問金及社會福利法定現金給付
項目外)均凍結一成經費,該凍結經費除分配經費已不足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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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後報經本府核准辦理修正分配預算事宜始得動支。

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歲出分配預算除未分配數項目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
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提前分配或修改
全年度未分配數,不得往後修正分配),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
具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
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及修改原因金額),送本府主計
處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

(二)為配合劃帳發薪作業,正式人員人事費請依實際需要自行核算
辦理分配:

1、各機關單位: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考績獎金、年終加發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12月:不休假加班費。

2、各高中、國民中小學: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行政人員考績獎金、年終加
發獎金。

9月:教師考績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鐘點費及代課薪資依實際需要分配於各該月份。

(三)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
滿月份之前。

六、各單位預算編送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各7(本府各
8份,免編預算分配表)、以A4規格繕打並分別加封面(本府各處免
附封面
)裝訂成冊蓋妥機關印信,送本府核定後依法嚴格執行。

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教育處、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及各高中、國
民中小學
)由本府教育處編送主計處帳務科,本府各單位編送主計處各
審核人員,府外各機關
(各戶政事務所請民政處彙整)編送本府主計處
歲計科,最後由本府主計處歲計科彙整。

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應將第1期收支估計表及計畫實施估計明細表(全年
2期,每半年為1),以A4規格繕打7份,分別加封面裝訂成冊,由
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核辦
;修正分配編送及
核定程序同分配預算。

九、辦理歲出預算分配之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縣()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及「縣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10011日實施,同年1231日停止適用。